【案情】 2018年8月3日,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王女士于2018年6月21日在营口市某商场买了一双售价1600元的运动鞋。8月初王女士发现鞋前尖坏了,随即王女士找到商场,由于此运动鞋在商家承诺的三包期内损坏,但是损坏位置无法维修,所以王女士要求更换一双新鞋,商场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带来鞋盒给予更换,可是王女士的鞋盒已经扔了,此事没有得到解决,于是王女士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商家称厂家规定更换鞋时必须有原厂鞋盒,消协多次与商场联系,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终于同意:消费者更换新鞋时把鞋盒留下,只把鞋拿走。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此案得到圆满结局。 【评析】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鞋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如商家对鞋盒有所规定,建议消费者把鞋盒保留至商家承诺的三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