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
为了提高通过率
很多考生在考试之前
都选择先到考场进行模拟演练
于是便有个别私家车主
打起了教学模拟的主意
他们私自带着学员
到考场周围进行模拟训练
这种行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不仅严重影响了自身
及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
而且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实在令人捏了一把汗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发展不断进步,驾驶机动车已经由专业技术变成了人人可以通过学习掌握的日常技能。学车考票成为一种新时尚,既可以选择在驾校学习,也可以通过自学直考考取驾照。可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出于安全的考虑,练车都必须遵循道路交通法规,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近期,在咱营口就有这么一群人因为违法练车和违法指导受到了处罚。
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学习驾驶时使用无安全辅助装置的不符合规定机动车、不符合规定人员随车指导、无学习驾驶证明非法练车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在考试结束后的无警时间段,位于营口市华能电厂附近的科目三考试路段,有一些社会车辆夹杂在驾校教练车中指导无驾驶证人员练车,从中获取利益,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证学习申领秩序。
营口市交警支队产业基地大队通过实地调研摸排发现,多台非教练车并未安装安全辅助装置,教练人员无法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经研究,大队决定集中警力,开展突击整治行动,根除非法练车顽疾。
为保障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支队领导指派法制科、教考中心教授专业知识,并对执法依据等方面做专题指导。市交警支队产业基地大队还专门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对拦截、检查、审核、带离、询问、裁决等环节做了充分研究部署。
此次行动,大队共出动警力14人,设立堵卡点2组,流动查缉警力2组。整治行动中,共查扣非法教练车12台。其中12名教员、随车指导人员因“未指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被罚款500元;1名练车指导人员,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指导驾驶,被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交警提示
暑假来临,驾校学员数量骤增,教练员、教练车供不应求,可能无法满足学员练车需求。但一些社会人员因看到商机,利用私家车指导学员练车以收取费用的行为,危及了人身财产安全。不论是驾校学员还是自学直考的学员,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上路练习驾驶机动车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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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