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和营口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长期目标: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短期目标:全面掌握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业态总体情况,摸排彻底、扶优治偏,切实做到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合理运作、良性发展。
2、工作原则
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推进,有序化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表。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坚持公平公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牵头单位: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牵头单位: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牵头单位: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由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园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市文广局、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市金融办会同各金融部门市级派驻机构和市工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办和各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机构,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财政支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对于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支持,支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园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市级派驻机构和市金融办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镇区、园区、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详见附件)
由副市长程国担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马祖桥、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行长邢光霞任副组长。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镇区、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验收、评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统筹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4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分别为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负责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领域风险整治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整治工作相关费用支出及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摸底排查,提供金融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服务业局牵头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配合对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负责配合对文化艺术品类(含邮
币卡)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电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信访答复口径,指导全市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2016年7月初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筛查确认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从业机构名单;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我市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力求没有疏漏,通过现场核查或约谈等方式逐户核实企业信息,全面摸清底数。要建立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统计体系,实现一户一档,长期持续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要将摸底排查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分属领域和整治意见,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相应领域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我市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从业机构分属领域、合法合规性认定和整治意见进行核查、确认,并报市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类出具整治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形成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送营口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区域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联合行动,综合整顿。人民银行、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等备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专项工作组要从各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整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源头防范,长效监管。各部门特别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大石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及组成人员
附件
大石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组成人员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和营口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一、主要职责及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营口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调度汇总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整治工作提供政策解释;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营长效机制;验收、评估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承担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营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4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分别是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负责辖区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领域风险整治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本级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负责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摸底排查,提供金融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服务业局牵头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配合对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负责配合对文化艺术品类(含邮
币卡)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电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和处置工作,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信访答复口径,指导全市各镇区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台力。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程 国 副市长
副组长: 马祖桥 市金融办主任
邢光侠 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行长
成 员: 戴丽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副主任幺 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磊 市服务业局副局长
白 伟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虹蓉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洪斌 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明彤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崔述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志新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达生 市法院副院长
曹树双 市发改局副局长
郝 民 市经信局副局长
钟 毅 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志成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郑鹏举 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副行长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金融办主任马祖桥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崔述刚、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白伟、市金融办副主任李虹蓉、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行长邢光侠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
四、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
(一)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金融办
负责全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整治重点包括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具体负责制定全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对股权众筹风险的整治工作;研究解决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报告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
负责全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整治重点包括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等。具体负责制定全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的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人民银行、市金融办
负责全市支付机构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整治重点包括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等。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支付机构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支付机构风险的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整治重点包括涉嫌虚假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排查整治。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风险的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