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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履行、信用惩戒风险提示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30 15:35:05
专栏:风险提示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履行、信用惩戒风险提示                                                      

(2019)辽08执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下列规定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予以信用惩戒。

    第四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五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行为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该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连续拘留、罚款直至移送公安机关,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本院将采取下列措施:1、采取强制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在本地区主要媒体、街道、社区等部门公示涉诉债务;3、向工商、税务、金融部门通报涉诉债务,并施行信用惩戒,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全社会公布,并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购买卧铺票、住商务级标准以上宾馆);4限制出境;5、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情况下,进行悬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