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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廉政手机报》 第35期(总第661期)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09 09:27:08
专栏:风险提示
【警钟长鸣】
     1、大连市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刘金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丹东市原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管理处处长聂洪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丹东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渔政部副部长单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部分节选)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纪法小课】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并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什么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是一回事吗?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通过一则审查调查结果通报来认识一下政务处分:“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谭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其职级、级别也要按照规定降低。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其受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  
    政务处分不等于政纪处分 
  网友所称的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大于政纪处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而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则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的要求。比如,非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但情节又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为非党员,所以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因为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也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就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对象范围,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于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不同
  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主要有:1.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3.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贯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既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谭某既有党员身份,又属于公职人员,既违反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其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廉鉴典故】             郑板桥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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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板桥(1693年-1766年),原名郑燮,字克柔,号理庵,又号板桥,人称板桥先生,江苏兴化人,祖籍苏州。清代书画家、文学家。 
       郑板桥为政清廉,他对子女要求十分严格。他对儿子说:“我不愿子孙将来能势位富厚,不能积造孽钱以害子孙。”他的女儿出嫁时连嫁妆也没有。郑板桥在弥留之际,叫儿子亲自做几个馒头给他吃,当儿子做好馒头端来时,他却已咽气。儿子悲痛欲绝,忽见茶几上有一纸条:“淌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自己干,靠人靠天靠祖宗,不算是好汉。”儿子这才恍然大悟,明白了父亲要他做馒头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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