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食药监通字〔2018〕19号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第7期)
近期,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中,检验报告显示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河畔阿飞川菜馆2018年10月7日加工经营的酱牛腱结果判定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实测值10mg/kg,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餐饮环节不得使用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接到报告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河畔阿飞川菜馆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该店2018年10月7日加工经营的酱牛腱是在盖州市鼓楼办事处乡巴佬熟食店购进的,对酱牛腱只做了改刀处理后直接提供给顾客,在进货查验时索取了盖州市鼓楼办事处乡巴佬熟食店《营业执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和购物凭证;检查中未发现该店储存及使用含有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无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行为。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餐饮环节不得使用要求。
通过查询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熟肉制品中亚硝酸盐使用标准应小于标准值30mg/kg,盖州市鼓楼办事处乡巴佬熟食店生产的酱牛腱实测值为10mg/kg小于标准值30mg/kg要求,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熟肉制品中亚硝酸盐使用标准,为合格产品。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