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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23 15:25:28
专栏:行业信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秩序,强化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管理,完善城市道路挖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总体规划及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定原则
  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实施道路挖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诚信信息,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信用的信息收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布等环节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评定范围
  城市道路挖掘,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需要,经批准施工破损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空地、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或附属设施的行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挖掘活动的下列企业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一)燃气、供热、给水、排水、通讯、电力等市政配套及地铁建设企业;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进行道路挖掘的其他建设单位。
  三、组织机构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成立相应等级评定组织机构,依据行业企业性质特征,分设日常评定主管部门与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处是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各区综合监管中心实施企业信用日常评定工作;各区综合监管中心须协调质量监督部门、监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监管部门,依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试行)》要求,根据职责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单次道路挖掘行为进行诚信监管并组织等级评定。
  (二)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审批处是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的主管部门,依据日常评定结果对企业信用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并作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四、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城市道路挖掘企业信用评定指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审批事项指标
挖掘企业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面积及交通调流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挖掘作业,落实施工计划,把握工序节点等相关审批要求。
  (二)技术规程指标
挖掘企业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采用科学的挖掘工艺及措施,执行《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与恢复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标准,保证道路挖掘恢复质量。
  (三)安全生产指标
挖掘企业结合施工实际需要,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路基坍塌或损坏既有设施等安全问题,不发生人员坠落、交通等事故。
  (四)现场管理指标
挖掘企业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执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按照要求设立围挡及各种标识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有序;科学组织施工作业,有效降低作业过程环境影响。
  (五)其他指标
  挖掘企业施工前期加强宣传引导,得到社会公众理解,不出现因施工扰民等原因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批报等问题。
  五、 评定方法及实施程序
  (一)评定周期
  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依照单次挖掘行为时间进行评定,主管部门对企业单次挖掘行为必须做出等级评定;综合评定周期为1年,于每年12月由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定方法及实施程序
  1、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采取百分制评定方法,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在日常监管中查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查处点位数或次数计算),对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试行)》扣除对应分值后,作出单次挖掘行为信用等级评定。须履行以下程序:
  信息收集。综合监管中心对企业单次挖掘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对照《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试行)》,结合日常城建综合监督检查情况,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为日常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主管部门作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填写《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日常评定表》。
  备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产生的《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日常评定表》报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采取百分率评定方法,依据日常等级评定结果记录计算比率,作出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须履行以下程序:
  初评。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依据日常评定结果,对照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信用作出综合初评,填写《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综合评定表》。
  告知。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应向企业发送《XX年度沈阳市道路挖掘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告知书》。
  确认。道路挖掘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定意见。对初评结果无异议的及时回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公布。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并通过网站及媒体对外公布。
  六、等级划分规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较差5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为:
  1、优秀: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90分以上;
  2、良好: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80-89分;
  3、一般: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70-79分;
  4、合格: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60-69分;
  5、不合格:单次挖掘行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
  (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分别以绿、黄、红、黑不同颜色予以标识。具体划分标准为:
  1、A级(绿色),表示诚信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良好以上,同时优秀率在80%以上;
  2、B级(黄色),表示守信良好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一般以上,同时良好率在80%以上;
  3、C级(红色),表示守信一般企业:日常评定等级结果全部在合格以上,同时一般率在80%以上;
  4、D级(黑色),表示失信企业:不能达到上述等级标准的。
  七、等级动态管理
  (一)在单次挖掘行为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较差。
  1、采取不正当手段掩盖问题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建设单位在收到《城建监察综合监管督办单》后,在查处问题规定整改时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的。
  (二)在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中,企业出现下列行为(现象)的,评定主管部门将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
  1、信用等级综合评定连续3年被评为同一级别的(A级除外),信用综合评定等级下调一级;
  2、对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存有异议,拒绝复核或经核实查证等级评定无误拒不认定回执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下调一级(D级除外)。
  八、分级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企业在参加其他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先)活动时,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可出具推荐或肯定性意见;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实行控制审批。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列入全市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并通过媒体及网站予以曝光披露;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不予受理。
  九、附则
  (一)本方案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方案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