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对近期出台的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情况进行了发布。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
备案制
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较好的竞争类和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核准制
对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
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根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分档确定企业工资预算水平,合理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在工资结构上将职工工资划分为保障性工资和效益性工资,也就是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的比重不低于50%。在企业内部完善岗位目标和绩效考评办法,将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如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
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