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中,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将涉及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在自贸区逐一论证研究,做到取消一批、备案一批、承诺一批,最终实现行政许可全部取消,在新一轮竞争中树立“抢跑”意识,用实际举措提高片区建设和企业竞争力。
一、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对待营口自贸片区在“证照分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口自贸片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业务办理体量小。自“证照分离”改革以来,营口自贸片区共办理设立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5万余笔,其中业务办理中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为196笔,占业务总量的比例不足0.5%。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为106项,营口自贸片区办理的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为14项,占全部改革事项的13.21%。改革以来我地区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12682件,自贸区196件,仅占1.55%。
(二)现有的法规、政策、制度等不配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在“证照分离”改革以后,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发证产品核发,均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行“先证后审”后置现场审查模式。即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仅需提供“一单一书一报告”(即申请单、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申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除涉及产业政策外不再提供其他申报材料,即可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现场审查环节由前置变成后置,即在先行发证后30日内,由监管部门派出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条件现场核查,如不符合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就可以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也可以用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从事诸如招投标、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活动,但企业此时并不一定会真正符合生产许可的条件。但从发证到后置现场审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一是如果企业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合格,甚至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虽然负担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但监管部门是否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二是企业实际不具备真正的生产许可条件,但利用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从事诸如招投标、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活动甚至行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发证和监管部门是否要承担?三是如果经后置现场审查,企业实际不符合生产许可提条件,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之前,企业从事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是否承担监管责任?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文件中明确写道“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看似监管责任已明确,到具体落实时要说得清、理得顺并不容易。比如住宿业涉及到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一个部门审批,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监管责任不清晰。再如对于改革事项中由上级部门实施审批权的,自贸区有属地监管责任,如何划分与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界限也比较模糊。
二、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营口自贸片区“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片区建设和企业竞争力
1、应加快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事项,重点研究那些企业反映诉求突出、审批频次较高、改革预期效果明显、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全部涉企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2、在改革过程中,敢闯敢试、勇于担当固然重要,但改革有风险,希望上级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等配套做保障。
3、加快顶层设计,依法理清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划清监管部门间权限及职责分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