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企业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让一家全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走出逆境,成功复工复产。同时,与被害企业达成和解,重启合作。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是盖州的一名农民企业家,2017年由他经营的绢纺有限公司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商品代工生产蚕丝丝胎。之后,受利益驱使,霍某某在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私自生产的质量不合格蚕丝丝胎,假冒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通过桑某、王某低价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专卖店,使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信誉受到了影响。
案件中的两家企业均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为最大限度降低检察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今年1月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审查起诉,并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跟踪指导。
此案办理期间,正值全国万众一心共抗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工作力度要求,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服务和保障好企业复工复产,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全方位的有力指导。承办检察官采用“特事快办”,以电话和网络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促使霍某某积极认罪、悔罪,促成其与受害企业达成和解。2月27日,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案件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有法定从轻情节,且嫌疑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经检委会决定,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霍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有机融合,案件办结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带领办案检察官分别到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某某的绢纺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企业均已正常复工,并了解到双方企业将在未来继续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