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安监发〔2017〕202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有效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工作,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将营口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