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王学库、宋桂华、王伟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刘德国与王学库、宋桂华、王伟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学库、宋桂华、王伟亮共同给付原告刘德国尚欠的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整,并自2019年3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分偿付原告10万元的利息损失。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学库、宋桂华、王伟亮没有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学库、宋桂华、王伟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