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殷喜影与吴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殷喜影与被执行人吴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辽0803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喜影借款本金212100元,并分别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2月16日起分别以63700元、20000元、30000元、24600元、41000元、16400元、164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殷喜影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喜影借款本金180600元,并从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吴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