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信用沈阳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信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使用和评价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开发建设项目信息、经营行为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主要从业人员包括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济、销售专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协会实施、企业参与、标准明确、信息共享、奖优罚劣的评价体系,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局、市房产局、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所辖区域,负责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确认工作。
市建委应建立统一的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库。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表彰及违法违规处罚等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七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和开发项目动态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开发企业自行申报、公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方式征集。市建委应当核实情况并做好记录。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态信息、开发项目信息等企业动态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掌握的开发企业主体行为等信息。
(三)规划国土、房产、执法、环保等相关单位定期向市建委通报的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
(四)经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五)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六)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市建委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对各相关单位、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的信息予以直接采用;对企业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媒体等提供的信息经核查确认后予以采用。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均应向社会公布。
市建委依托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网络评价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面向社会开放,定期公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展示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为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复,行政处罚变更或被撤消、及时整改挽回社会影响的,由市建委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整改情况收回或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评价标准和规则,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信用评估等提供重要依据。
信用评价是指市建委依据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经营活动的信用状况,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并于次年年初集中对外公布评价情况。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纳入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开发项目管理的内容,作为各相关单位对开发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由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自动生成。
第十五条 我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企业、一般信用企业、信用等级差企业四个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市建委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及评价标准,对开发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申诉受理制度。受评企业及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建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于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激励,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优秀、信用等级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以下的政策激励:
(一)在市场准入、资质升级、动态审验、报建审批、各项规费等方面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
(三)在企业评比、楼盘评选及优质住宅产品上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惩戒:
(一)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
(二)向规划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三)建议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取消各类评优活动资格。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房地产开发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市建委给予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人员,是指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专职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填报、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开发企业应指派专人参加信用管理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备案后,方可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未经解除备案的信用管理人员,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参加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并在培训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管理人员备案和企业信息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开发企业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教育工作,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岗位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信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