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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 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23 15:34:14
专栏:行业信用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营工商发〔2018〕62号

 

营口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

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产业基地管委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突出信用监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觉自主报送年报的责任意识,维护市场主体基础数据真实性,解决年报制度实施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对滞后的问题,现就切实做好全地区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做好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8年,按照省局工作安排和部署,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是省局、市局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引导年报一批、动员注销一批、清理吊销一批的工作原则,将原有的清理吊销工作提升到服务管理的层面开展工作,把培育和维护市场主体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出发点,将服务管理工作同商事制度改革初衷和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突出唤醒、引导、规范在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吊销休眠企业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抓手开展工作。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理解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在维护市场主体基础数据、推进监管职能转变、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服务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同年报行政指导和监管履职创新相结合,突出服务管理工作各阶段同其他工作的衔接融合,认真做好休眠市场主体的精准筛查、跟踪指导和分类处置等工作,确保全地区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二、注重程序,进一步规范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

2015年以来,省、市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休眠企业清理、个体工商户虚户清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户清理等一系列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地区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以下工作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一) 休眠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服务管理工作

1.建立休眠企业台账。监管部门应设立本地区、本部门休眠企业台账,将连续两个年度未报年报的企业纳入台账管理,实行专人跟踪管理、挂号督办、动态更新、准确记录台账内企业的具体情况,为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多角度开展联络工作。针对台账内企业,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电子邮件、信函、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开展联络工作,宣讲企业年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其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服务和引导其完成年报工作,并定期跟踪其年报完成情况,在台账内做好记录;对没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做好注销动员工作,为此类企业办理注销提供咨询服务,为其依法退出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其注销情况应在台账内做好记录。

3.开展清理吊销工作

1)相关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证据搜集。开展吊销工作时要尽可能多角度搜集休眠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重点应包括: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据、登记地址现场照片、登记地址现场检查记录、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或周边民众走访询问记录、专用信函(信函内容参考附件1)邮寄退信情况、税务部门纳税情况反馈、银行对应账户半年内未发生生产经营往来资金流动等,还可以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未按规定办理联络员备案等证据。

4.有关问题的处理。休眠企业法人(国有、集体企业等)的适用法条同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吊销工作主要从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角度开展,但具体处理应详细调查了解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注重联系其主管部门进行有关问题的确认等,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等导致企业主体确有存在必要的,要想方设法督促其履行年报义务;对彻底消亡的,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吊销处理。

(二)休眠个体工商户服务管理工作

1.建立休眠个体工商户台账。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领导和规范设立本地区休眠个体工商户台账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动态更新,准确把握休眠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

2.深入开展年报服务工作。对台账内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开展引导年报工作,除电话等常规渠道外,还可通过街道、社区、村委会、办事处、农贸市场、商场管理办公室等渠道开展联络工作,对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发动当地民众协助开展联络工作,做好集中宣传讲解工作,为个体工商户年报提供便捷服务,努力促使其能报、会报;对没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个体户,积极帮助其办理注销依法退出市场。

3.开展清理吊销工作。对台账内无法联系、查无此处的个体工商户,着手开展吊销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二年没有年报,且经营住所或主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视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对其发布责令改正通知书(样式参考附件3),逾期未履行责令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其进行吊销立案处理,案件证据主要包括:实地调查笔录、登记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邮寄专用信函(信函内容可参考附件4)无人签收的投递部门回执等。

(三)休眠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管理工作

1.建立休眠农民专业合作社台账。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领导和规范设立本地区休眠农民专业合作社台账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动态更新,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2.精准开展年报服务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台账内农专户履行年报义务,积极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共同联系和查找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顺利年报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具体指导,对没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帮助其办理注销依法退出市场。

3.开展清理吊销工作。对采取吊销的方式清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法律依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适用吊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对连续二年没有年报,且经营住所或主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视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对其发布责令改正公告(样式参考附件5),逾期未履行责令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其进行吊销立案处理,案件证据主要包括:实地调查笔录、登记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邮寄专用信函(信函内容参考附件6)无人签收的投递部门回执等。

三、相关要求

1.案卷要求。吊销案卷按照立案登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材料、有关事项审批表、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等标准法律文书格式,进行立卷,实行一案一立,一企一卷、一户一卷

2.程序要求。吊销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鉴于拟纳入休眠市场主体吊销程序的主体均为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书、责令改正等)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过营口日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监管部门公告栏张贴等方式进行送达。

3.时限要求。各市场监管部门8月30日前向市局监管科报送当月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情况总结,要加盖单位公章。总结内容要求,一是工作进度情况,排查休眠市场主体建立台账户数,其中,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户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二是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主动注销户数,主动补报年报户数,吊销户数,三是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重点、亮点及意见建议。

4.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做好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摆在全年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注重休眠市场主体服务管理工作的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营造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1.休眠企业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2.休眠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内容

          3.休眠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

4.休眠个体工商户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5.休眠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

6.农民专业合作社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1:休眠企业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休眠企业服务管理通知书

    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站数据显示,贵企业XXX、XXX年没有履行年报义务,且截至目前亦没有申报XXX年年报,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通过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吊销处理。

若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请立即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站补报年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XXXX(单位)XXXX姓名

电话:XXXX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X年X月X日

附件2:

休眠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

XXX 责改字〔2018〕XX号

XXXXX:

你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在登记的地址及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地址无法联系),未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XXX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照前款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若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请立即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等事宜。

特此通知。

联系人:XXXX(单位)XXXX姓名

电话:XXXX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X月X日

 

附件3:休眠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XXX 责改字〔2018〕XX号

 

XXXXX等XX家单位:

    你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XX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照前款规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详细名单已公示在XXX网(网址:xxx)XXX栏目内XX年XX月XX日《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之附件,请你单位自行登陆该网站查询(或根据情况致电我局进行查询)。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人:XXX    

 

                               XXX  市场监督管理局

                                  X年X月X日

 

附件4:休眠个体工商户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确认经营地址行政提示函

XXX个体工商户:

为落实宽进严管的要求,加强个体工商户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构成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提示信件后,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并务必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年报事宜。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我局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单位)XXX(姓名)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5:休眠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XXX 责改字〔2018〕XX号

XXXXX等XX家单位:

    你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涉嫌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XX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详细名单已公示在XXX网(网址:xxx)XXX栏目内XX年XX月XX日《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之附件,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登陆该网站查询(或根据情况致电我局进行查询)。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人:XXX(单位)XXX(姓名)   

                                 XXX 市场监督管理局

                                     X年X月X日

 

 

 

 

 

 

 

 

 

 

 

 

 

 

 

 

 

 

 

 

附件6:农民专业合作社邮寄专用信函参考内容

 

确认经营地址行政提示函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落实宽进严管的要求,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构成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提示信件后,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并务必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年报事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我局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单位)XXX(姓名)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