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5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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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辽宁鸿源祥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脚手架生产项目 | 营行审发〔2018〕305号 | 2018/11/16 |
营口万洋盐业有限公司非食用盐加工项目 | 营行审发〔2018〕308号 | 2018/11/28 |
附件: 营行审发[2018]305号.pdf
营行审发[2018]3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