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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5 14:13:36
专栏:行业信用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营口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奖,由市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市长质量奖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营口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立营口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委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审定评审员名单;

(三)审查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拟订评审员管理、绩效考评和退出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及经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的组织或个人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履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或个人名单。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是对申报奖项的组织或个人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或个人在获奖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个。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近3年来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用户(顾客)、服务对象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影响力大;

(三)在履职的岗位或从事的质量工作领域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量科研、质量攻关成果的评审,可多人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依据的《营口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另行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方法及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定,公道正派。

第十四条 评审市长质量奖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日期及工作安排。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填写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材料,经相关部门或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的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评审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建专项评审组。专项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项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专项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评价。专项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六)评定。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候选名单,确定拟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通报表彰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八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获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