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次、分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时,针对消防设计审核项目,如该工程部分单体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只需要提供与上一次建设工程有变更的申报材料及消防设计文件;针对消防验收项目,在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需再提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2、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申报复审、复验、复查,可只提交修改或变更的设计及竣工资料,不需重复提交已有资料。
3、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核、验收可以同土建部分设计审核、验收一同申报。根据单位申请,可以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4、对于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在具备局部验收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以实施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5、对于装修或改造的工程,不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仅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或房屋产权证明等其中一项和单位工商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若申报单位不能够提供正式消防设计蓝图,可以仅提供单位工商执照证明文件和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况的示意图。
6、消防受理窗口不得无故不受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申报。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实行预受理,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内容;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即时录入系统。
7、对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提供预验收服务,建设单位如提出申请,消防部门将跟踪指导,解决施工期间存在的疑难消防技术问题。
8、建设工程消防预审核、预验收中,应对消防设计文件或建设工程进行全面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指导意见函》(一式两份),一次性告知项目存在的所有问题。待材料补齐、问题整改完毕后,正式下发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时按照原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意见进行消防验收。
10、对于在消防技术标准变更前,已经施工(包括竣工)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一对一技术论证,研究解决办法。
11、对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以及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工程,在建设单位到市级消防受理窗口申报时,市级消防部门应协调省级消防部门对此类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12、取消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时消防配套费收据等证明文件。
13、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
14、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属地管理范围纳入消防监督范畴。
15、在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够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不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于能够现场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的,通过现场判定确定;对于有阻燃制品标识且能证明一致性的,不需建设单位另行送检。
16、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工作日的许可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双创项目、农业项目以及其它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的,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限时定人,及时了解、指导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直至审批通过。非疑难的重点建设工程(含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17、对于民用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未变为工业建筑使用的,消防受理时可不需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变更许可证明文件,其消防设计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即可通过消防设计审核。
18、对于丁、戊类的工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实行“先建后备案”,建设单位只需提交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施工标准的书面承诺,即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备案。
19、建设工程竣工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仅需提供建设工程使用消防产品清单和产品序列号,按消防产品清单现场比对一致性,按产品序列号上网比对消防产品检测合格情况。
20、利用工业建筑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兴办养老机构,若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变的证明文件可作为受理条件。
21、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一并核查并提交。
22、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社会单位可自行在互联网上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部门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
23、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免费寄送服务。建设单位确认需要邮寄的,消防部门在做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交邮,邮寄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快递回执、快递签收网页截图应归档入卷。
24、除市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消防备案抽查权限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县(市)、区级消防部门,其对应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一并下放。
2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危害程度,并与单位共同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在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前,严禁告知涉及罚款额度等内容,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6、实行“预约”检查,检查当日应与被检单位事先约定检查时间,并一次性告知检查抽查内容。实行“错时”检查,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要错开运营高峰时段,选择在客流较小的时段实施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单位或场所经营活动的影响。实行“同步”检查,与被检查单位事先沟通,尽量与消防设施例行检测或单位自查活动同步,最大限度地减少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
27、在办公地点、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全面公开执法岗位的法定职能、法律依据、审批流程、办结时限、审批人员相关信息以及投诉方式和渠道,并由窗口人员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在办理中的各种消防事项提供咨询答疑。
28、各级受理窗口设置内部流转程序专人负责制,办理内部审批、加盖印章等一切环节。各类审批一并由窗口办结、告知、送达。
29、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大厅开通电话预约服务,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消防许可申请人提供上门预约服务,向非本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远程审图预约服务。受理窗口应遵循当地政务办公实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申请预约,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延时服务。
30、窗口设置打印机、复印机,供申报人员免费使用;提供消防行政审批、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设立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册,便于办事群众查询。
31、应用“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公开互联网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事项的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32、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投诉举报、咨询查询等事项设立首问负责人,负责解释、转办和催办相关业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办事群众申请事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33、对于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单位,只要该单位取得了相关部门法定的资质即可执业。严禁划定范围、设置壁垒,严禁限制、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
34、当事人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违法行为轻微未构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重大隐患问题且能及时整改的,不进行罚款处罚,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
35、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走访企业,积极采纳企业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帮扶解决企业的难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召开行风座谈会,征求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
36、定期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主动接受社会单位的监督和评议,广泛征求社会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建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回执制度,在审批窗口设置回执告知箱,发放《消防监督执法回执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收集情况做出相关反馈。
37、组建消防办事咨询机构,开通设立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市级受理电话:0417-3517025),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每半月局长接待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增设答疑、咨询等栏目,受理群众咨询。
38、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39、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40、在重大节日、特殊时段,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以及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施工现场,消防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主动或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申请,派出相关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到现场执勤、监护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