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旨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具体来看,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等。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此次清理工作准备阶段为2023年6月上中旬,6月中下旬~8月进入梳理排查阶段,9月~10月将进入修订废除阶段,11月将进入总结报送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