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并印发《营口市处理信访举报诬告陷害问题暂行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信访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给干事者鼓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近年来,一些通过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等现象,既让被诬告陷害的干部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也严重挫伤其他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让诬告陷害者知敬畏、有收敛,构建合法有序的监督环境,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今年年初,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市纪委监委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及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信访局等单位意见。在采纳各方意见后,又经多次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委。今年2月25日,《营口市处理信访举报诬告陷害问题暂行办法(试行)》经第十二届市委第98次常委会研究通过,市委办公室于2019年3月15日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
《办法》共十三条,分三个部分。《办法》明确,信访举报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为使他人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故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或者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控告检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为处理信访举报诬告陷害问题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信访举报诬告陷害问题认定申请,并具体负责认定、查处、反馈等相关工作。提倡和鼓励举报人署实名举报、如实举报,有关部门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提倡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件有关部门将认真分析研判筛选,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法违纪事实,反复举报、越级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六)在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