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
根据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可分为事前信用监管、事中信用监管和事后信用监管。
“事前信用监管”部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在“事中信用监管”部分,《办法》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布公示制度。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B的社会组织,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事后信用监管”部分除明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措施外,还提出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受理社会组织贷款、担保、租赁等信用服务申请时,应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核查等信用修复服务。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