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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进企业发布税费优惠延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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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3 09:24:05
专栏:全省动态

  28日,鞍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在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举行“减税降费 助企惠民”新闻发布活动,就企业和员工关心的18项税费优惠延续政策进行发布,并现场解答企业代表的提问。以此持续打造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1、将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

  2、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自2022年1月1日,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5、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符合条件人员,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优惠。执行期限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4、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5、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