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五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30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4年2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3月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六、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八、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九、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