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胡秀娟与董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胡秀娟与被执行人董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辽081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董丰给付原告胡秀娟尚欠工资1885元。
原告胡秀娟述称被告董丰于2020年8月19日雇佣原告做机台工,截至2020年9月10日,被告董丰欠原告工资1885元。
经申请执行人胡秀娟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董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董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