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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 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同时被处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12 09:26:03
专栏:全市动态

06月08日,营口市站前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某信息中心利用互联网网站宣传其经营的化妆品具有治疗螨虫的疾病治疗作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广告主营口市站前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某信息中心先后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单。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营口市站前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其经营的“董氏美肌面膜”“董氏糖康贴”等产品,与营口市站前区某信息中心签订《网站制作合同》,委托营口市站前区某信息中心建设网站并在网站发布产品广告。某生物科技提供广告内容,由信息中心制作,在网站发布了“董氏美肌面膜”“董氏糖康贴”产品宣传广告。“董氏美肌面膜”广告内容包含“抑菌效果极佳,对于肌肤表面的螨虫能有效地防治和治疗”的疾病治疗功能宣传。“董氏糖康贴”广告内容包含“该产品为纯生物酶解制剂,体外吸收,不伤肝、肾等,对体内脏器无任何副作用,吸收快,有效物质作用直接”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采用纯天然生物原料,配方合理,该产品采用当今世界最一流的先进技术”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据调查,“董氏美肌面膜”为化妆品,“董氏糖康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删除了其网站中产品宣传广告,停止了广告发布,并在其网站产品展示板块发布了希望此前发布的广告不要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声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了影响。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宣传其经营商品而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删除广告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了影响,对当事人之一的广告主营口市站前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没款合计1100元;对当事人之二的广告发布者营口市站前区某信息中心罚没款合计2100元,二者合计罚没32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其广告存在违法行为仍制作、发布广告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之一的广告主利用互联网宣传其经营的化妆品具有治疗螨虫的疾病治疗作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之二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制作、发布广告,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