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申请人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申请人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881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东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31910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占用资金的损失;二、驳回原告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李东良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盖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东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多次和被执行人电话沟通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东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