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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6 15:02:20
专栏:全市动态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市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实施方案》明确,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