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起合同纠纷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查封涉案房产措施,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经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300余套房屋。
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前往被执行人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营口市鲅鱼圈区某大厦开展评前准备工作,现场核实300余套房屋占用、使用、租赁等情况,并张贴查封公告50余份。
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对已经出售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房屋执行异议审查,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解除房籍查封。对未出售的房屋依法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后,挂网拍卖,并组织双方进行执行调解工作,争取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