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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来源:营口日报
发布日期:2024-07-29 09:43:10
专栏:全市动态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申请人任某义、郑某梅与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应当于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3日内向西市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签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收西市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未向西市区人民法院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