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刘盛男、郭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刘盛男、郭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8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8.0952万元;被告刘盛男在未出资3500万元本息范围内、郭涛在未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058.0952万元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刘盛男、郭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营口宏宇铜业有限公司、刘盛男、郭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