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营商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一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123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