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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5 10:11:45
专栏:全市动态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倪吉有与牟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倪吉有与牟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吉有与被告牟娜的丈夫宋殿波之间存在劳务转包的事实,宋殿波应当向原告倪吉有支付相应的工时费、材料费等费用。经双方核实宋殿波确认尚欠原告25000元,并由被告牟娜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 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未兑现承诺,截至2021年9月25日仍未给付原告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原告诉讼请求。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81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牟娜给付原告倪吉有欠款25000元。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牟娜未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给付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牟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