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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社会信任基础 建设廉洁诚信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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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07 07:56:49
专栏:信用服务

  社会信任,被视为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纽带,是一种复杂而多层次的现象。可以说,信任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人际关联,更是一个坚固的制度保障,它既依赖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情感互动,也离不开公正可靠的制度支撑。它的生成并非偶然,而是众多因素,如法律、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等相互作用的结果。为了稳固这种社会信任,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尤为重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其中就提到了“廉洁诚信”。建设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离不开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作为社会信任在政民互动和政府行为的重要垂直型投射的政府公信力,既是保障政府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良政善治的关键指标。缺乏信任将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减少对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削弱政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阻碍政府的改革和发展。

  一方面,全媒体时代下,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公众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提供了更多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讨论的途径与平台。但是,广泛传播和信息过载也导致了信息碎片化,对信息真实性带来挑战。同时,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导致公众的误解和不信任,一定程度削弱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基层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易导致制度失灵、程序不公和公共绩效恶化等问题,严重削弱政府公信力。一些人为达成其期望的利益结果,采取贿赂和攀附特权等方式,进一步助长腐败行为。这种恶性循环使腐败问题难以解决,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例如江西“鼠头鸭脖”事件,以及层出不穷的“自媒体反腐”事件等,这些现象都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和对治理能力的质疑,并暴露出政府公信力受损和信任危机的问题。因此,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活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良法善治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任务。

  当前,构建政府与社会公众良好的信任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第一,加快推进政府廉洁诚信相关法律立法进程。只有通过立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治力度,辅之社会主体失信信息的全面共享,才能对失信主体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政务诚信相关立法的完善,不仅能够强化政府的廉洁自律,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能,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体系支撑,也有助于建立信任和公正的政府形象,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与信用管理体系。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再次对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进行部署。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有助于构建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增强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全过程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仅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以需求为导向,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环节实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公开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政府的决策透明、行为廉洁,是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的必由之路。

  第四,培育廉洁诚信价值观,树立各级公职人员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群众的利益无小事,权力的最大价值在于其公共性,群众的一件件“小事”是构成党和国家“大事”的“细胞”。只有细胞健康,身体各项机能才能正常良好运转,对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亦是如此。公职人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以身作则,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第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信任无法被担保,建立信任需要很长时间,却可能因为偶然的公共舆论事件被破坏。全媒体时代下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方面暴露出了种种漏洞与不足,亟须重视公信力下降的警示迹象,并通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采取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策略,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

  总而言之,建设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强化法治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公职人员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依法行使好手中权力,是打造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关键。(作者马思洁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