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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23 11:54:50
专栏:政策法规

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信用办: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的通知》(浙委办〔2014〕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有关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信用办。省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开展专项督导和考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                                                                                                                                                                                                                                                                   2014年11月6日


                                                          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39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经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规划纲要》、《意见》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联建共享;强化应用,严格惩戒”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全面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应用,着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标准、失信黑名单信息构成、应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规范。省信用办牵头会同“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全省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应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二)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建设。以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依法纳税、企业债券、金融信贷、经营贸易、诉讼活动、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实现电子化存储和动态更新,并及时将失信黑名单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披露。
  (三)加强重点人群失信黑名单建设。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群为重点,建立重点职业人群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建立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送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省信用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依托“信用浙江”网设立失信黑名单发布专栏,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失信黑名单信息整合后纳入数据库,统一向社会披露,并为各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和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全省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便利。
  (五)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应用。一是在日常监管中要查询应用失信黑名单信息。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失信黑名单信息,依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严厉惩戒。三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融资信贷、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便利。
  (六)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大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惩戒力度,要以行政监管性惩戒带动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主体的惩戒作用,加快形成“四位一体”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七)发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威慑作用。省信用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按照客观、真实、准确、权威的原则,分领域、分批次定期发布失信黑名单信息,曝光一批失信败德的典型案例,加快失信黑名单信息传播、扩散,加快推动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为实现全社会联合惩戒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制度设计
  1、制定印发《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省发改委牵头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各成员单位按照《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计划。(“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2015年3月底前完成)
  3、各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2015年3月底前完成)
   4、制定全省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省信用办牵头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
  5、组织新闻发布会,在省级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实现失信黑名单常态化发布。(省信用办、省文明办牵头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6、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省发改委、省信用中心牵头负责,2014年12月底前试运行,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7、建立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并将其纳入我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同步在各成员单位日常监管和行政管理事项中开展应用。(“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建立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2015年6月底前建立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
  (三)总结提升
  8、提出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并加以妥善解决。(“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协调“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失信黑名单建设、应用,实施惩戒。省文明办负责组织各类媒体对失信黑名单进行披露,对制度实施成效进行宣传。省信用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发布,向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省信用办报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实施情况,对未按本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对未应用失信黑名单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将协同推进失信黑名单建设、共享、应用、惩戒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做好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实施工作,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两富浙江”、“两美浙江”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