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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09 12:30:00
专栏:政策法规
合政办〔201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5〕1667号)的部署,为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为指导,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基础,以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使用为关键,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成覆盖主要信用主体、体现合肥特色、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努力为合肥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体制机制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信用产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顶层设计,形成工作机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加大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权利与责任、激励与约束的统一。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关键环节,选准突破点,加大攻坚力度。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推广使用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果,充实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五)强化衔接、控制风险。注重与国家和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有效衔接,审慎发布信用主体信息,严格监管信用服务机构,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防范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滥用风险。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初步建立信用体系基本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标准。启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针对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发放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进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抓好关键领域信用建设,在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等活动。引进和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启动重点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在高新区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服务试点、在巢湖市开展区县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长丰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16年,全面加强各领域工作,完善和强化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实现一证一码。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二期建设,实现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会法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交换,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社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完善信用配套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全面拓展行业信用建设,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指导,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基本完成重点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示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完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建设任务  
  (一)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1.制定《合肥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办法》等市级综合性信用制度,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等提供制度支撑。(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2.制定《合肥市社会法人、自然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界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3.制定《合肥市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4.制定《合肥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5.制定《合肥市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方便信用信息使用。(市发改委负责,市国资委配合)  
  6.制定《合肥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办法》,规定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安排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二)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公开。  
  1.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人信用信息记录。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以市场准入、财务税收、金融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劳动就业、合同履约、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信用信息为重点,全面记录、归集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  
  2.建立健全公民信用记录。以行政执法信用记录为重点,率先建立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以及对信用度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  
  3.建设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5年启动平台软件开发,年底前完成主要功能开发,达到试运行条件。2016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4.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换。2015年完成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2016年实现全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5.完善信用网站。升级改造“信用合肥”网站,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公示、信用宣传、县区窗口等功能或栏目,开通移动客户端,并与“信用中国”、“信用安徽”网站实现对接。(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6.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执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针对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发放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按职责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7.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2015年12月1日起,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合肥”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8.发布信用“红黑榜”。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等领域为重点,定期通过“信用合肥”网站发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1.探索运用大数据加强监管。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为政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推进法人信用承诺活动。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需要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率先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推动企业依法自治,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在监管审批上,对信用优良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上,对信用优良企业实行倾斜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在政府采购上,评标时对信用良好企业予以加分;在品牌塑造上,宣传信用优良企业,树立诚信企业品牌形象,加强诚实守信的社会导向。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  
  4.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制度,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程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  
  (四)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1.组织媒体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大力宣传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利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6.16合肥信用日”、国家发改委“地方信用周”,集中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市委宣传部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诚信教育。加强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培养职业操守。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教育,制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在企业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构建诚信教育体系,编印诚信教育读本,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引入开设诚信教育讲座。(市文明办负责,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出台扶持政策,培育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采用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应用,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多种业态,壮大信用服务行业。(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做好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以及监管工作。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防范行业无序竞争,促进信用服务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3.强化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资格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安排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4.引导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强信用建设交流合作。  
  1.加强合肥经济圈信用合作。与合肥经济圈城市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合肥经济圈信用一体化进程。(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构建多层次区域信用合作格局。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中部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之间的信用合作交流,探索开展跨省信用合作,建立区域间信用衔接机制,实现跨地区、跨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企业信用分类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拓展合作等。(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五、重点领域   
  1.环境和资源保护。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联动,对于重大污染事故采取“一票否决”。(市环保局负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细化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实施细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实行联动管制措施,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安监局负责)   
  3.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失信企业、不合格产品等信息。收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完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按职责负责)   
  4.招标投标管理。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和记录。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过程中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市公管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负责)   
  5.市级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申请。将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财政性资金支持决策,依法建立各级财政性资金申请、使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   
  6.企业债券发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信息批露,防范违约风险。(市发改委负责)   
  7.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在高新区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服务试点。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重点,以信用呈现价值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制度安排,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交易机会。(高新区负责,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配合)   
  8.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率先在巢湖市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引导和鼓励在信用信息使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试点,逐步在全市区县推开。(巢湖市负责)   
  9.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长丰县开展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推动建立包括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分工作机制。(长丰县负责,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设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保障机构,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日常组织和推进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依据任务分工,分别制定各自领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本部门创建工作完成。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要根据示范城市创建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宣传与培训、信用服务市场培育、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创建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月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有关情况在“信用合肥”网站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