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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13 09:18:00
专栏:政策法规
                                          辽政办发〔2015〕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精神,推动全省进出口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对所有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内容进行全面普查清理。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的涉及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予以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所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收费政策和收费项目的透明度。市场调节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涉费双方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办理,收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彻底脱钩。
  (省口岸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配合)
  二、提高涉外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能力
  (一)鼓励银行创新汇率避险产品,支持外贸企业锁定成本。定期为企业提供汇率走势分析及预测产品,为增强企业汇兑风险预判能力提供服务。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研发中心,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能力。
  (二)普及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加强市场培育,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帮助企业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提高资金的集约使用效率。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外经贸厅配合)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市场、商务部和财政部确定的重点开拓国家的支持,优先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汽车、船舶、轻工、纺织、医药和农产品等重点行业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新兴行业,积极支持辽宁省百强出口企业、自主品牌、服务贸易类出口企业,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二)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积极支持海外工程承包业务。建立全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海外工程承包动态项目信息库。通过优化产品流程、简化评审材料、明确承保时限,提高承保效率。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保、银行、项目单位间的定期沟通机制。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借助政府、行业协会等平台承保的批量业务,在保险费率、承保条件以及操作便捷方面给予支持。允许小微企业在投保平台业务基础上,签署具备限额申请功能的综合险保单。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投保的小微企业不需缴纳相关保费。同时,将保费补助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具备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
  (省外经贸厅牵头,省财政厅、中信保辽宁分公司、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配合)
  四、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
  (一)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辽宁迈克集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设备时代网”为基础,建立全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各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平台。支持葫芦岛泳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和葫芦岛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畅通物流渠道,支持企业开展建立“海外仓”新业务。积极支持沈阳市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利用沈阳市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及桃仙机场国际物流优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支持沈阳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省外办依托服务外交人员政策优势,建设免税品展览展示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辽宁铁信实业集团依托铁路运输优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加快推进辽阳佟二堡保税仓库建设,支持毛皮特色产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指导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毛皮拍卖平台。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通关监管方式,积极探索进口跨境海关监管新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结汇。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多双边合作。
  (二)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各市积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省内业务单一的物流公司、货代公司加快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转型。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优势,发挥外贸企业的服务功能,带动更多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三)大力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以鞍山西柳市场建设我省内外贸结合市场试点为契机,积极研究、利用相关政策,尽快以“旅游购物”贸易模式开展国际贸易,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逐步在省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场中,适时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工作成功经验。同时,做好沈阳五爱市场、鞍山西柳市场、辽阳佟二堡市场和大连市开展个人贸易便利化试点工作,允许使用商业单据代替海关报关单办理收结汇。
  (四)借助中央外贸(军贸)企业溢出效应带动辽宁民品出口。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和外经贸部门依托中央外贸(军贸)企业的海外机构,利用中央外贸(军贸)企业的境外市场资源和客户资源优势,开拓非洲、拉美、中东、东南亚等国际市场。加强我省企业与中央外贸(军贸)企业在机械、石油、化工、矿山工程、海洋工程和境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项目合作,支持中央外贸(军贸)企业代理辽宁产品出口,进一步扩大我省出口规模。
  (五)积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继续推动丹东市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出境加工监管办法,完善监管流程,支持企业走出去。
  (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
  五、进一步扩大进口
  (一)支持口岸免税店在政策范围内扩展业务。全力支持沈阳空港免税店设立和后续建设工作,提升桃仙机场的口岸功能,优化通关环境,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积极支持大连空港设立进境免税店,优化完善出境免税店“出境购物,进境提货”模式,推进出境旅客购物通关便利化。推广应用免税品监管系统,实现对免税品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二)利用进口贴息等政策杠杆,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参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和《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抓紧出台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的目录》和进口贴息政策。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到境外采购样品、考察新材料、学习新设计,提高自身产品的档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和指导地方政府申请建设肉类、冰鲜水产品、水果、粮食等检验检疫指定口岸,便利企业进口。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生活用品等进口,支持木材、铜精矿、重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引进家畜优良品种、牧草等农作物种籽、种苗。
  (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配合)
  六、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全面完成“单一窗口”建设任务。2015年底建成“单一窗口”,推进辽宁电子口岸平台和门户网站建设,完成软件开发以及硬件设备的购置和装配,确保年底在大连、锦州口岸投入应用。推动监管部门执法流程再造和通关企业业务人员培训,实现平台互动单一、受理窗口单一、递交材料单一、格式标准单一、执法活动单一。
  (二)推动建立更加高效的口岸通关模式。加强口岸和特殊监管区的联动发展,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进一步提高关检合作“三个一”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水平,重点做好软件系统的升级与维护、通关现场工作人员与企业报关业务员培训、提高查验设施共享共用水平等工作,让通关企业享受到通关模式的创新成果。
  (三)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海关、检验检疫创新监管措施。继续加大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力度,按照成熟一个复制一个的原则,逐步复制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在已复制8项检验检疫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复制推广其他检验检疫创新制度。
  (省口岸办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我省与各金融机构总部战略合作。积极争取银行机构在信贷规模、资源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国家战略导向和自身发展定位,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深化与境外分支行、代理行、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支持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
  (二)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融资租赁、信托、基金、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搭建常态化银企对接平台,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推进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试点。积极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利用平台,丰富委托贷款融资项目储备。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三)支持政策性、专业性金融机构扩大涉外业务。鼓励进出口银行积极开展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创新信贷及中间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国际结算和融资支持。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重大项目提供融资保险安排,帮助进出口企业获得境内外市场优惠资金。重点支持远大哈萨克斯坦建材产业园、巴新铁路集团蒙古国投资项目等境外园区建设项目以及远大老挝、巴基斯坦电站工程总承包项目,带动省内设备、材料、标准、服务等出口。
  (四)全面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自2015年2月1日起,将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税局下放至县(市、区)国税局,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主管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即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省外经贸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中信保辽宁分公司配合)
  八、有关要求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制定出口五年倍增计划。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出口五年倍增计划,并将本市出口倍增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落实到县(市、区)。
  (二)建立年度出口先进集体表彰制度。对出口成绩突出的市、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对促进辽宁出口发挥重要作用的省(中)直部门和中央外贸(军贸)企业分别给予表彰。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定期对外贸进出口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组织不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市,省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分别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