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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13 09:00:00
专栏:政策法规

    2015年12月31日,我省正式发布《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并于2016年1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多证合一、一地一证”,打破了过去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分段审批、分品种审批的旧格局,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实现经营环节食品安全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的有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企业发展。

食品经营许可既是食品市场的准入关,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的基本原则,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业态细化,从场所、制度、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提出不同的审查标准。同时,为实现对食品经营行为的最严格监管,明确基层监管人员监管职责,在许可证上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姓名,确保责任“上墙”,实现责任到人,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实行“新申请发新证、老证继续有效”的原则,即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是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是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虽然在有效期内,但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三是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四是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