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三农”和经济社会发展,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现就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中精力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省政府部署的清收处置、产权改革、扭亏增盈三项任务为重点,不断推进改革工作。经过全省上下近三年的共同努力,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今年6月末,累计清收319.7亿元,完成组建18家农村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137亿元。上述成绩为全面、彻底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县(区)联社改革,建立现代银行管理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省政府决定集中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对全省仍未改制的46家县(区)联社进行全面彻底地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三农”发展需要,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省农信系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力量,全面推进,按时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改革驱动、创新驱动、市场驱动、开放驱动为统领,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为宗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步伐,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推进。省政府统一领导、部署、督导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省农信社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全省基层法人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坚持稳定县域法人地位。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要求,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加快县(区)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本着有利于改革、发展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城区机构要进行整合。
3.坚持市场化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产权改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积极性,以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模式实施股本募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提高治理实效,促进法人机构自主约束和自主发展。
4.坚持服务“三农”。以县域、“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继续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坚持全面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成熟一家、组建一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区)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到2017年上半年止,以每半年为一个阶段,确定每家农村信用社完成改革的时间,按照名单制管理,明确具体任务目标,全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县(区)法人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对于改革难度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县(区)联社争取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改革收尾工作。
(二)积极稳妥处置风险。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加快风险化解。积极引进优质股东,通过股东购买等市场化手段帮助化解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以投资入股或定向增发等方式,参与高风险机构处置。通过持续深化改革,使农村信用社各项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在保障原有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法人股占比,强化股东责任。在股东招募过程中,要以法人股东为主,扩大募股范围,通过定向募集股份等方式,提高溢价水平,努力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倾斜。
(四)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深入推进公司治理建设,着力构建现代金融企业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换牌子快、改机制慢的问题。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强化组合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增强自动应对和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快调整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和业务运作机制,推进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督促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员工拓展“三农”金融业务的内在积极性。
(五)发挥省农信社职能作用。省农信社要切实发挥责任主体作用,主动统筹协调,积极组织推进改革工作。要强化服务功能,通过完善“信息科技、业务拓展、人才培育、产品研发、资金营运、业务运营、企业文化、风险防控”等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小银行+大平台”,不断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发展水平。加快研究省农信社体制改革,建立与基层法人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充实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农信社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农村信用社主管相关工作的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督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工作机制,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省政府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明确各市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时间表,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前期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出台的扶持政策,并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过程中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确权登记、呆账核销等方面所涉及到的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帮助当地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资产置换、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等多种方式处置政府关联类不良资产。
(四)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条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互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奖励机制,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全面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畅通与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沟通渠道。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正面宣传。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