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搜索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沈阳市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29 08:17:00
专栏:政策法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加强信用立法、规划及标准体系建设
  (一)推进信用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我市失信企业惩戒联动办法调研及立法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二)加强规划及标准体系建设。总结“十二五”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启动我市信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工作,完成《沈阳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调研、编制及论证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探索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造阳光政府。[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
  (五)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六)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为百姓办实事、市长信箱、市民服务热线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失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七)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全市公务员诚信档案。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八)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质监局、工商局]
  (九)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
  (十)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的非法集资企业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十一)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国土局]
  (十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十三)推进国有企业信用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和示范作用,率先推进国有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企业配备信用管理师,在国有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推进农村信用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供销社农资企业诚信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市农经委、供销联社]
  (十六)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展会主办机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工商局]
  (十七)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十八)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企业建立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九)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纳税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委]
  (二十一)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建立统计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二十三)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房产、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粮食、邮政管理、气象、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房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经委、邮政管理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责任部门: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五)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诚信制度。[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
  (二十六)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全市教育机构的信用记录。建立教育机构及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的信用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科技局]
  (二十八)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相关单位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文广局、体育局、旅游局]
  (二十九)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三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建立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十二)特定人群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从业人员、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司法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质监局、卫计委、教育局、科技局、文广局、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社、旅游局、农经委]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三)法院公信建设。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中级法院]
  (三十四)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信息。建立交通安全、消防领域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三十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司法局]
  (三十六)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研究建立推进司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
  六、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三十七)完善沈阳市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修订市及区县(市)两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整合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沈阳”网站或信用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和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三十八)推动区、县(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建设省、市、区三级信用平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区、县(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归集各地区信用信息,为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有效补充。[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三十九)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力度。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和对诚实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文明办,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四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领域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四十一)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完善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在9个部门试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联动惩戒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四十二)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研究制定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的政策措施,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业务行为,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推广使用信用产品。研究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应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九、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四十四)做好创建示范城市前期工作。开展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前期调研工作,做好与国家及省的沟通和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五)开展创建示范城市争取工作。积极向国家汇报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及工作方案,力争将我市打造成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面提升我市信用建设水平。[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与考核推进机制
  (四十六)普及诚信教育。开展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四十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推动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四十八)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建设绩效考评制度,制定2015年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评方案,以公开、公正、透明、科学为前提,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